石墨是戰略性非金屬礦產品。為保護石墨資源,優化資源配置,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引導石墨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訂本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所稱石墨是指:晶質石墨(也稱鱗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稱隱晶質石墨、土狀石墨)采選產品,以及高純石墨、可膨脹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產品。
一、建設條件和生產布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定,統籌資源、能源、環境、安全和市場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間,立足國內需求,嚴格控制增量,大力優化存量,重在調整結構,推進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除兼并重組外,原則上不再新增選礦企業。新建和改擴建選礦項目(尾礦綜合利用項目除外),要堅持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與淘汰落后產能掛鉤。鼓勵在資源富集地區和產業優勢地區建設石墨產業集聚區,加快發展石墨加工產品。
(二)嚴禁在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建成區和城市非工業規劃區等區域內新建和擴建石墨項目。
上述區域內已投產的石墨項目,未達到本準入條件要求的,應限期整改或逐步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退出。
二、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
(三)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鼓勵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節能環保的工藝技術,鼓勵使用大型破碎磨礦設備、大型立式磨機、自動板框壓濾機、帶脫硫功能壓延機等先進設備,要采用適合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先進采礦方法,適當提高自動化水平。
露天礦山開采礦石量不低于50萬噸/年,地下礦山開采量不低于10萬噸/年。露天開采的回收率不低于90%,地下開采的回收率不低于70%。
(四)新建和改擴建鱗片石墨項目,設計規模不低于2萬噸/年,單線規模不低于5000噸/年,回收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擴建微晶石墨項目,設計規模不低于15萬噸/年,單條線規模不低于3萬噸/年,回收率不低于85%。
(五)新建和改擴建高純石墨項目,應采用節能環保的先進工藝路線,規模不低于5000噸/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擴建可膨脹石墨項目,采用電解氧化工藝或強酸浸漬工藝路線,規模不低于5000噸/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擴建柔性石墨項目,采用連續膨脹、壓延成型工藝和裝備,設備幅寬不低于1000毫米,規模不低于1000噸/年,成品率不低于90%。
(六)現有石墨項目回采率、回收率或成品率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通過技術改造在2014年底前達到。
三、產品質量
(七)石墨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鱗片石墨、高純石墨達到GB/T 3518 《鱗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達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脹石墨達到GB/T 10698 《可膨脹石墨》要求,柔性石墨達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 技術條件》要求。
(八)配備產品性能檢驗實驗室和必要的檢測設備。
(九)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能源、水資源消耗和綜合利用
(十)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噸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下列標準:
1.鱗片石墨:綜合能耗不高于以下指標:
原礦平均品位
鱗片石墨產品綜合能耗
5%
400千克標煤/噸
8%
320千克標煤/噸
10%
280千克標煤/噸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標煤/噸;
3.高純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標煤/噸;
4.可膨脹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標煤/噸;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標煤/噸。
現有石墨項目綜合能耗高于上述標準的,應通過技術改造,在2014年底前達到(使用清潔能源除外)。
(十一)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應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
年耗標準煤5000噸以上的企業,應當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十二)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水資源應循環利用。
鱗片石墨、微晶石墨工藝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95%。高純石墨、可膨脹石墨工藝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80%,選廠循環水回收利用率不低于60%。
現有石墨項目,工藝水循環利用率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通過技術改造在2014年底前達到。
(十三)鼓勵綜合利用尾礦資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五、環境保護
(十四)石墨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總量,嚴禁超標排放。
(十五)原料轉運、破碎、處理等重點煙、粉塵產生工序,應配備抑塵和除塵設施。煙氣經處理后,符合GB 9078 《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或項目所在地環境標準要求。
(十六)采用化學法生產高純石墨的,禁止使用氫氟酸法,配套建設相應廢水治理設施。廢水排放達到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十七)采用低噪音設備,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噪聲符合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十八)現有石墨生產企業應每五年開展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十九)現有石墨企業要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劃,尾礦應排入符合環保要求的尾礦設施,減少尾礦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二十)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應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當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一)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應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從事生產活動。
(二十二)新建石墨項目尾礦庫應一次性筑壩,配套在線監測裝置。改擴建石墨項目應按規定整治原有尾礦庫,現有石墨項目尾礦庫應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二十三)照章納稅,不拖欠職工工資,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十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七、監督管理
(二十五)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石墨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價、職業病危害評價、節能評估、安全許可、信貸融資等要依據本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建設相關手續、不予以授信支持。
(二十六)項目應獲得投資、土地、環保、安全、信貸等有效認可或批復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建設要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和施工。項目投產前,要按管理權限,由工業部門會同國土、環保、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依照本準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應責令整改,不得投入試生產。
(二十七)現有石墨項目應通過技術改造、加強管理達到本準入條件規定的各項標準。
(二十八)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石墨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情況的督促檢查。有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要積極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做好行業監管工作。
(二十九)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石墨生產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八、附則
(三十)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石墨生產企業。
(三十一)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十二)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和組織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