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流域整治和總量減排工作,福建省環保部門將規范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記者10月13日從省環保廳了解到,我省將組織全面開展造紙、紡織印染、制革、化工、食品、電鍍和制藥7個行業的排污治理,并規范其排污許可證管理。
據了解,目前造紙等7個行業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方面普遍存在不足,不少企業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辦理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中不少存在無證排污和許可證限定的污染物種類未涵蓋行業特征污染物、只有排放濃度限制沒有排放總量限制等問題。
對此,省環保廳規定,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必須對排污單位允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濃度、排放總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排污口數量與位置等作出限定。限定的污染物種類必須包括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統一要求確定的重點污染物種類,以及相應行業的特征污染物種類。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變更、吊銷,應當予以公告,接受群眾的監督。
在排污許可證的辦理方面,省環保廳規定,對已辦理環評審批并驗收的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各行業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的發放或換發工作必須于2010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對未辦理環評審批的企業,一律不發放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同時責令其立即停產并處罰款,限期補辦環評審批手續。對未申領排污許可證或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排污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暫扣或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