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由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適用于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砂輪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等工作。
一、監督抽查的產品
(一)抽查產品:樹脂砂輪產品:1.切割砂輪,2.修磨用鈸形砂輪。(二)監督總體:珠海市生產及流通領域與抽取的樣品同一標稱生產者或商標、同一標準、同一型號(規格)的產品集合。
二、抽樣、檢驗程序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二)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三)承檢機構在抽樣檢驗程序中根據實際情況及檢驗程序的法定性與有效性予以補充。
三、抽樣方案
(一)樣品數量。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
(二)抽樣方法。確定被抽樣對象應符合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5.3.3.3和第6章抽樣的相關要求。抽取標稱同一商標(或標稱同一生產者)、同一型號規格的產品。抽樣時,產品需確認以下信息:
四、檢驗依據
(一)產品標準。JB/T 3715-2016《固結磨具 修磨用鈸形砂輪》JB/T 4175-2016《固結磨具 纖維增強樹脂切割砂輪》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產品質量明示指標
(二)涉及本類產品質量判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粵市監質監〔2019〕494號)。
五、主要檢驗項目及不合格類別的劃分指標
(一)內在質量檢驗項目及其重要性劃分表。
1.切割砂輪
2.修磨用鈸形砂輪
六、本細則未明確的監督抽查抽樣檢驗相關技術規范,均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8號令)、《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T/GDAQI 020-2020)規定執行。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闡明理由,向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由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