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去酒吧、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頂崗實習單位給學生支付的工資低于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的80%?今后,這些行為都將被禁止。昨日,大河報記者從教育部官網獲悉,教育部、財...
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去酒吧、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頂崗實習單位給學生支付的工資低于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的80%?今后,這些行為都將被禁止。昨日,大河報記者從教育部官網獲悉,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等內容均作出規范。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以避免“廉價勞動力”現象發生。《規定》主要內容
1.要求“無協議不實習”。即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2.明確頂崗實習學生的報酬底線。要求實習單位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強度、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3.對不適宜學生實習的情況明令禁止。如不準安排一年級學生或不滿16周歲的學生頂崗實習,不準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等。
4.禁止通過中介實習等行為。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建立實習管理教師制度,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