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證券代碼:000519證券簡稱:江南紅箭公告編號:2014-9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012號《關于核準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核準,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136,715,909股,募集配套資金總額1,323,409,999.12元,扣除與發行有關的費用53,421,987.73元后,實際募集配套資金凈額為1,269,988,011.39元。以上募集資金已全部到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此進行了審驗確認,并出具了大華驗字[2013]000339號《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13,671.5909萬股后實收股本的驗資報告》。
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召開了201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對中南鉆石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同意使用本次重組所募集的1,269,988,011元對中南鉆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鉆石”) 增資,截至2014年1月15日,公司對中南鉆石增資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鑒于中南鉆石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南陽大顆粒鉆石產品生產線建設項目”、“精密加工用高品級聚晶立方氮化硼復合片(PCBN)、聚晶金剛石復合片(PCD)系列刀具材料產業化項目”、“南陽高韌性工業鉆石產品生產線建設項目”、“超硬材料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公司已使用募集資金對中南鉆石進行增資,并分別存放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人民路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高新路支行開具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連同子公司中南鉆石、獨立財務顧問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人民路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高新路支行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中南鉆石已分別在上述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1、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252024540558,截至2014年1月21日,專戶余額為72,658.31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南陽大顆粒鉆石產品生產線建設項目,精密加工用高品級聚晶立方氮化硼復合片(PCBN)、聚晶金剛石復合片(PCD)系列刀具材料產業化項目,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年產6000噸特種石墨(等靜壓)生產線項目3個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人民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41001531310059100519,截至2014年1月21日,專戶余額為40,082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南陽高韌性工業鉆石產品生產線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高新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41001522328050202234,截至2014年1月21日,專戶余額為14,270.8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超硬材料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監管協議簽署之日,中南鉆石未以存單的方式存儲上述募集資金。如以存單方式存儲上述募集資金,將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約定存單方式的募集資金存儲及監管事宜。
二、中南鉆石、各專戶開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公司作為中南鉆石實施募投項目的授權人及唯一股東,應當確保中南鉆石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履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中信證券作為公司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中南鉆石與各開戶專戶銀行應當配合中信證券的調查與查詢。中信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公司及中南鉆石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并建立每筆募集使用的記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審批單據、銀行劃款憑證、記賬憑證等內容)。
四、公司及中南鉆石授權中信證券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趙金、隋琛可以隨時到各專戶開戶銀行查詢、復印專戶的資料;各專戶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財務顧問主辦人向各專戶開戶銀行查詢中南鉆石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中信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查詢各專戶開戶銀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各專戶開戶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中南鉆石出具專戶對賬單,并抄送中信證券,并保證專戶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中南鉆石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各專戶開戶銀行應當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中信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中信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中信證券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各專戶開戶銀行,同時按監管協議的要求向公司、中南鉆石、各專戶開戶銀行三方書面通知更換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監管協議的效力。
八、各專戶開戶銀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中南鉆石、中信證券出 具專戶對賬單或按監管協議的規定向中信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或中南鉆石有權單方面終止監管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監管協議自公司、中南鉆石、各專戶開戶銀行、中信證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中信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