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事件的頻繁發生,使得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顯得更為迫切。日前,有關專家透露,《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正在進行修改當中,未來將由部門規章升格為行政法規或法律。
現行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國家質檢總局、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里關于“罰則”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罰則的執行一般都由質檢總局來執行。
“這筆罰款確實比較少,簡直視同兒戲,”在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陳永學律師看來,對于一個資金密集型的行業,這么點錢確實對違規廠家起不到任何的懲戒作用,相對于汽車缺陷產品給消費者有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對社會的潛在危害而言確實太少。
在升級后的“管理規定”送審稿中規定,“生產者違反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企業拒不承擔責任,將受到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證照、撤銷認證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昨天,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送審稿已經通過了。”他對新規定的看法是,“不管怎么說,管理條例明確了責任,并加大了對企業的懲罰力度。惟一缺憾的是,還是沒有對發生召回后,如何給予消費者相應的補償,有相關細節性規定。“必定還是應該對消費者有適當的補償。”
專家呼吁,要盡快完善相關法規,明確何種情況下汽車企業必須補償消費者、如何補償、補償金額等細節,才能讓召回事件的補償要求有法可依。
陳永學稱,目前我國陸續規定了食品、兒童玩具、藥品和汽車等產品的召回制度及責任。,這些規定中均沒有明確如何給維權的消費者予以補償。就如同在民事訴訟中,除極少幾類案件外,勝訴的當事人仍然要自行承擔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用、誤工費等費用損失。這是我國對類似事件的通行的做法,并沒有對汽車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責任進行不同的規定。這與我國法律中一貫主張的息訴、少訴等傳統法律思想有關,通過不補償損失,從而加大維權成本的方式,以減少訴訟。在某種程度上,這個規定成了維權的攔路虎,同時成了惡人的保護傘。
根據《美國法典》第49編第301章中對于“缺陷與違規賠償”中的“賠償方式”的規定,如果機動車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選擇的賠償方式包括修理機動車、以等價機動車更換、減去合理折舊退車等。“制造商賠償規劃”條款規定,機動車制造商應該賠償購買者在修理、更換、退車等期間內帶來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