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出臺《關于加強建筑飾面石材行業綜合整治的意見》,要求嚴控建筑飾面石材礦山開采。《意見》要求,各地7月底前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在 2010年年底前,實現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廢水“零排放”,固體廢物統一清運、集中規范處置并綜合利用。這是福建省加大對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有效治理建筑飾面石材污染的有力舉措。
福建省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及時編制實施采石規劃,明確劃定禁采區和限采區。禁采區范圍內現有礦山,以及所有無證、未達到最小開采規模的礦山(礦點),當地政府應立即取締關閉,停止供電。現有重點流域沿江-重山范圍內建筑飾面石材礦山采礦權到期后將不再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沿江-重山范圍之外的現有建筑飾面石材礦點廢棄前不再新批礦山開采項目,且不得突破現有礦山數量和開采規模。另外,建筑飾面石材礦山項目審批權限將上收一級,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筑飾面石材礦山由省環保局審批環評文件、省水利廳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省國土資源廳核發采礦許可證。
《意見》明確規定,福建省將削減建筑飾面石材加工總量,全面清理整頓現有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福建省政府要求,2010年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都要進入加工集中區統一管理,集中排污處理。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必須在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配套的堆渣場,2010年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污水管網和中水回用系統,實現“零排放”。未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的,集中區內所有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應停產或關閉。同時,停止審批除進入加工集中區之外的新、擴建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用地,工商、稅務部門不得辦理證照登記手續。
對現有位于水源保護區內的無證生產、審批手續不全、證照不齊、無污染治理設施、未實現“零排放”等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由當地政府于2009年年底前負責關閉并拆除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