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山佳石材有限公司起訴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政府強制關停企業經營,從市中院到省高院,再到國家最高法院,6起官司都一路勝訴,最終得到撤銷政府《公告》、關停無效和賠償167萬元的權益。這說明,合法合規企業面對被一刀切強制關停,可依法進行維權。
石材公司依法經營 政府要求強制關停
1、山佳石材公司手續齊全
山佳公司前身是四平市開發區石材廠,成立于1996年,原廠址位于四平市鐵東區山門鎮。2001年應四平市主管部門要求,石材廠搬遷至四平市鐵東區山門鎮的新興村(一采區)和龍王村(二采區)。2005年2月23日,山佳公司成立,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主要經營范圍:建筑材料銷售、建筑用閃長巖露天開采。山佳公司成立后,辦理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2008年2月12日,四平市國土資源局鐵東分局為山佳公司頒發采礦許可證(二),有效期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2008年5月28日山佳公司領取第二采區(吉)FM安許證字〔2008〕Y141及第一采(吉)FM安許證字〔2008〕Y2889《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日,山佳公司向四平市國土資源局鐵東分局申請延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該局逾期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答復。
2、鐵東區政府實施斷電停產
2009年7月24日,鐵東區政府根據四平市有關領導現場辦公意見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作出《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山門至葉赫公路兩側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石場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隨后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先后作出責令山佳采石二場停止開采、注銷山佳公司二采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并實施斷電、停止生產和遣散工人的措施。
公司訴政府關停2審2勝:關停公告無效
1、2011年,強制關停一審勝訴。
山佳公司不服鐵東區政府《公告》提起行政訴訟。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遼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撤銷《公告》。
2、2012年,強制關停二審勝訴。
鐵東區政府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遼行終字第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訴賠償損失3審3勝,判決賠償167.4073萬元
1、2013年,一審勝訴。
2011年9月27日,山佳公司向鐵東區政府申請行政賠償,鐵東區政府收到行政賠償申請后未予答復。山佳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請求鐵東區政府賠償損失550萬元。
2013年12月18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遼行初字第8號行政賠償判決,責令鐵東區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山佳公司房屋建筑物損失44.61萬元、構筑物損失70萬元、機器設備損失91.3萬元、租用農民土地費用2.5萬元、停產期間留守人員工資12.27萬元、停產期間電費1.63萬元,共計222.31萬元。
2、2014年,重審勝訴。
山佳公司雖然勝訴了,但認為賠償不夠,因此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鐵東區政府也覺得賠的有點冤枉也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吉行終字第13號行政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遼行重字第1號行政賠償判決認為,山佳公司龍王村(二采區)生產經營活動未超出經營范圍,屬合法經營。該公司辦理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遞交延續采礦許可證申請,四平市國土資源局鐵東分局對延續申請逾期未予答復,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規定,應視為準予延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四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鐵東區政府發布公告前,未對山佳公司進行過任何處罰,應視為山佳公司獲得自動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的權利。
鐵東區政府于2009年7月24日發布公告,電力部門于2009年10月26日對山佳公司實施停電行為,山佳公司生產活動已無法進行,工人已遣散。鐵東區政府提出山佳公司并未停產,證據不足,其辯解主張不予支持,故認定山佳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已停止生產。長城評估公司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合法有效,體現了雙方爭議資產的基本價值,且雙方不要求重新評估,故采信該資產評估報告。鐵東區政府《公告》已被生效行政判決撤銷,違法關閉,注銷相關資質和許可,造成山佳公司今后無法生產,山佳公司為生產經營建設的房屋、構筑物、購買的專用機器設備閑置,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山佳公司請求鐵東區政府行政賠償,應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之規定,判決鐵東區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山佳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398199.38元,評估費29400元由鐵東區政府負擔。
3、2015年,二審勝訴
山佳公司、鐵東區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訴。2015年11月1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賠償判決(2015)吉行終字第15號,鐵東區政府賠償山佳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674073.72元,評估費29400元由鐵東區政府負擔。
國家最高人民法院裁決:支持賠償167.4073萬元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政府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3月28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于2016年4月20日下午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316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終下達行政裁定書(2016)最高法行賠申14號,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鐵東區政府的《公告》業已經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違法關閉采石場造成山佳公司合法權益的實際損失,依法應當予以賠償。二審法院結合本案實際,判決鐵東區政府賠償山佳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674073.72元,公平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鐵東區政府的申請再審理由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