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雖然在2016年5月1日,“營改增”開始全面試點的時候就知道這一天會來臨,但是真的來臨時,還是有些感慨的。
我國的營業稅特指以商品或服務價格為基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流轉稅,國外特別是歐洲很多國家翻譯的營業稅實際上是我們的增值稅。從歷史淵源上說,商朝“九賦”中的“山澤之稅”,就已有營業稅的影子,民國期間開始正式使用營業稅這個名詞。
解放后,我國在1950年將營業稅和所得稅合稱為“工商業稅”,1958年將流轉稅和印花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1973年進一步合并一些小稅種為“工商稅”,1984年首次頒布《營業稅條例(草案)》正式使用營業稅這個名稱。
隨著我國的增值稅從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營業稅被取消就是歷史的必然了。
首先,從企業生產經營角度,增值稅連環抵扣的方式比營業稅更利于社會化大分工。
因為營業稅每個環節貿易都要繳納一遍營業稅,而增值稅由于可以連環抵扣,每個環節都只用就本環節的增值納稅,只有產品的最終的消費者才需要對產品總價的17%負擔稅款。所以雖然增值稅主要產品的稅率都是17%,但是各行業的增值稅稅負(繳納增值稅/銷售額)僅僅1-2%,比3-5%的營業稅要低很多。例如同樣100元的產品經過六個環境最終150元賣給消費者,營業稅需要納稅(100+110+120+130+140+150)×5%=37.5元,增值稅150×17%=25.5元。
隨著當今社會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越來越專業,如果繳納營業稅,那么只要有條件就一定要減少中間環節,以降低自己的稅收負擔;如果繳納增值稅,那么只要有條件就一定要將沒有優勢的中間環節外包出去,以突出自己的比較優勢獲取更多利潤。所以,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增值稅替代營業稅是社會發展的必然。
其次,從稅收公平性角度來看,增值稅比營業稅要更加公平。
因為不同的企業材料銷售成本率(原材料(含房租)/銷售額)并不一致,用以銷售額為基礎的統一稅率會使銷售成本高的企業流轉稅占利潤比例更低,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稅收公平。
例如同樣是餐飲,街頭的蒼蠅館子走薄利多銷路線,材料銷售成本率70%,利潤率10%,高檔酒店追求單品利潤,材料銷售成本率50%,利潤率20%,雙方銷售額一致均為1000萬,完全按照銷售額申報,那么蒼蠅館子營業稅50萬利潤100萬,流轉稅占利潤比為50%,高檔酒店營業稅50萬利潤200萬,流轉稅占利潤比為25%。雙方差距100%。
同樣的數據使用增值稅,假設全部成本都能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蒼蠅館子增值稅300×6%=18萬,利潤100萬,流轉稅占利潤比為18%,高檔酒店增值稅500×6%=30萬,利潤200萬,流轉稅占利潤比為15%。雙方差距20%。
但是增值稅的這種公平性只是在流轉稅領域中的相對公平,放在這個稅收體系來看,增值稅只是做到了稅率公平而不是稅負公平,因為所有稅收的最后承擔者都是最終消費者。假設個人購買所有商品增值稅都是17%,那么:
一個月收入一千的人全部收入都去購買生活必需品,沒有儲蓄,他的增值稅占收入比是17%;
一個月收入一萬的人每月消費五千,儲蓄投資五千,他的增值稅占收入比是8.5%。;
一個月收入十萬的人每個月消費兩萬,儲蓄投資八萬,他的增值稅占收入比是3.4%。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看出,收入越低,增值稅占收入的比例越高。而個人所得稅是超額累進稅率的,收入越高稅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