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mdas...
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的規定,經對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及公司承諾履行情況進行自查,現將公司及承諾相關方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情況專項披露如下:一、關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
1、公司實際控制人郭留希先生于2009年7月1日承諾: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后,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該部分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離職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其該部分股份總數的50%。
承諾期限:上述承諾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十八個月內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本公告日,承諾人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2、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楊晉中先生和監事會主席張召先生于2009年7月1日承諾: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后,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該部分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離職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其該部分股份總數的50%。
承諾期限:上述承諾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十八個月內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本公告日,承諾人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一)公司控股股東河南華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出具了《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承諾: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包括本公司控制的除豫金剛石(300064)之外的所有全資、控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下同)目前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同豫金剛石主營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及其他構成同業競爭的行為,與豫金剛石不構成同業競爭。
2、在豫金剛石依法存續期間且本公司仍然為豫金剛石第一大股東或持有豫金剛石5%以上股份的情況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同豫金剛石的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及其他可能構成同業競爭的行為,以避免與豫金剛石構成同業競爭。
3、在豫金剛石依法存續期間且本公司仍然為豫金剛石第一大股東或持有豫金剛石5%以上股份的情況下,若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或豫金剛石的業務發展,而導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的業務與豫金剛石的業務發生重合而可能構成競爭,本公司同意豫金剛石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收購該等業務所涉資產或股權,或通過合法途徑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向豫金剛石轉讓該等資產或控股權,或通過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徑對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的業務進行調整,以避免與豫金剛石的業務構成同業競爭。
4、如因本公司違反本承諾函而給豫金剛石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同意對由此而給豫金剛石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承諾期限:長期有效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本公告日,承諾方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二)公司實際控制人郭留希先生于2009年7月24日出具了《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承諾: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包括本人控制的除豫金剛石之外的所有全資、控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下同)目前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同豫金剛石主營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及其他構成同業競爭的行為,與豫金剛石不構成同業競爭。
2、在豫金剛石依法存續期間且本人仍然間接持有豫金剛石5%以上股份的情況下,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同豫金剛石的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及其他可能構成同業競爭的行為,以避免與豫金剛石構成同業競爭。
3、在豫金剛石依法存續期間且本人仍然間接持有豫金剛石5%以上股份的情況下,若因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或豫金剛石的業務發展,而導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業務與豫金剛石的業務發生重合而可能構成競爭,本人同意豫金剛石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收購該等業務所涉資產或股權,或通過合法途徑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向豫金剛石轉讓該等資產或控股權,或通過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徑對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的業務進行調整,以避免與豫金剛石的業務構成同業競爭。
4、如因本人違反本承諾函而給豫金剛石造成損失的,本人同意對由此而給豫金剛石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承諾期限:長期有效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本公告日,承諾人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華晶”商號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河南華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郭留希先生于2009年9月6日出具《承諾函》,承諾:
1、除豫金剛石或豫金剛石直接設立的公司或者企業等經營實體外,其新設公司或者企業等經營實體時,不再使用“華晶”相同或相似商號;
2、若河南華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放棄對豫金剛石的控制權,河南華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將放棄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的“華晶”商號。
承諾期限:長期有效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本公告日,承諾方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四、控股股東關于社保和公積金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河南華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承諾:若豫金剛石被要求為其員工補繳或者被追償2009年12月之前的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河南華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將全額承擔該部分補繳和被追償的損失,保證豫金剛石不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承諾期限:長期有效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本公告日,承諾方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五、公司關于利潤分配的承諾
2012年9月4日,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修訂<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議案》,公司承諾: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公司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
承諾期限:2012年9月4日始至《公司章程》關于該事項變更生效日為止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六、其他承諾及履行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及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監管指引要求的承諾和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