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際產業分工大調整,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產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步伐加快的情況下,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以指導中西部地區有序承接產業轉移。
定位
產業轉移要防止重復建設
依照國務院要求,在承接產業轉移過程中要堅持市場導向,減少行政干預,規范招商引資行為。
在此過程中要規范政府行為,防止越位和錯位,不得采取下硬性指標等形式招商引資,清理各種變相優惠政策,避免盲目投資和惡性競爭,合理確定產業承接發展重點,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避免盲目圈地布點和重復建設,防止一哄而起。
國務院還提出,中西部地區產業承接必須符合區域生態功能定位,嚴禁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轉入,避免低水平簡單復制。
全面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承接項目的備案或核準嚴格執行有關能耗、物耗、水耗、環保、土地等標準,做好水資源論證、節能評估審查、職業病危害評價等工作。加強承接產業轉移中的環境監測。
政策
六方面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區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指導意見》從財稅、金融、產業與投資、土地、商貿、科教文化6個方面明確了若干支持政策。
依照《指導意見》規定,財稅政策方面,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金融政策方面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東部地區企業并購、重組中西部地區企業提供支持;在產業與投資政策上,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強化對產業轉移的引導和支持。
土地政策方面要優先安排產業園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年租制度;在商貿政策方面支持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設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培育和建設一批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等。在科教文化政策上,鼓勵東部地區轉讓先進技術,大力發展跨區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促進中西部地區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