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日,美方起訴,美國金剛石鋸片制造商聯盟向美國商務部遞交起訴書,指稱來自中國和韓國的金剛石鋸片在美傾銷,要求對其進行反傾銷調查。
2005年5月11日,國內應訴協調會召開,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在上海召開應訴工作會議,有關對美出口企業和律師參加會議。
2005年6月21日,美國商務部正式立案,并在此案調查中首次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和制造商申請分別稅率采用新的更為嚴格的程序。同日,美國商務部要求起訴方確定的23家中國生產商或出口商提交出口數量和金額。美國商務部同時致函中國商務部公平貿易局,要求提供有關數量和金額等資料,并要求向涉案企業轉發此信。
2005年7月5日至7月15日,美國商務部收到中國25家涉案企業提交的對美出口的有關數量和金額資料。最終應訴企業確定為29家。
2005年7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初裁,認定從中國進口的金剛石鋸片對美相關工業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的威脅。
2005年7月19日,美方確定強制抽樣調查企業,選定北京安泰鋼研超硬材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北鋼研)、石家莊博深工具集團有限公司(博深)、河北冀凱集團(冀凱)、圣戈班磨料磨具(上海)有限公司(圣戈班)等4家公司為本案的強制抽樣調查企業。
2005年7月21日,美國商務部確定印度、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菲律賓和埃及等國作為與中國經濟發展具有可比性的國家。
2005年9月22日和23日,美國商務部通知符合分別稅率(加權平均稅率)申請的17家中國企業,在此案中給予他們分別稅率。但到發布初裁結果時,這一數字增至21家。
2005年7月28日,美國商務部向北鋼研、博深、冀凱、圣戈班等發出A、C、D調查問卷。
2005年8月,美國商務部確定印度為此案傾銷調查的替代國。
2005年9月1日,圣戈班退出應訴,此后美商務部對其裁以全國統一稅率。
2005年9月至12月,美國商務部陸續向北鋼研、博深、冀凱等公司發出補充調查問卷,并收到它們的答卷。
2005年12月29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初裁結果,裁定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為0.11%至164.09%。
2006年2月20日至24日,美國商務部派員實地核查,分別派出核查小組對北鋼研、博深、冀凱等3家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
2006年5月16日,美國商務部發布終裁結果,裁定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為2.50%至164.09%。因美國商務部調高了替代國印度的“財務指標”,北鋼研的最終稅率為2.50%,仍為中國企業最低稅率;博深34.19%;冀凱48.50%;丹陽力克等26家企業獲20.72%的加權平均稅率;未應訴企業仍為164.09%。
(注:美國商務部初裁中獲加權平均稅率的企業為21家,終裁時增至26家)美國商務部發布終裁結果后45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對此案作出終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