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黏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中,對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要求,近日,國土資源部下達《2010年高鋁黏土礦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確定,2010年,全國高鋁黏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450萬噸(礦石量),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1100萬噸(礦石量)。這是我國第一次對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
《通知》指出,高鋁黏土和螢石礦是我國重要的礦產資源,對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保障可持續發展,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國土資源部經綜合研究資源儲量、現有礦業權設置情況以及國際國內市場需求和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決定對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原則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的勘查、開采登記申請。2010年全國高鋁黏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450萬噸(礦石量),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1100萬噸(礦石量)。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部下達的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做到控制指標到市、到縣、到礦山企業,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并于5月底前將指標分解落實情況和企業名單公示并公告后報部。
《通知》要求:一是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本轄區內開采企業摸底工作,特別要做好依據地質儲量報告,甄別確定高鋁黏土開采企業,并登記造冊。二是實行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制度。在下達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時,上下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間要簽訂責任書,當地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與礦山企業要簽訂合同書,明確權利與責任。三是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落實專人對礦山開采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發現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規定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督促礦山企業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和原始生產日報等企業管理制度。四是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開采企業要參照有關要求,指定專人負責隨時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持溝通與聯系,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生產數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應于每季度前4日內向部報送上一季度本轄區高鋁黏土礦、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等。
《通知》明確,部將對各地高鋁黏土礦、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將適時組織對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超控制指標開采、違規出讓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礦業權行為的,部將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