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分會的名稱: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下稱總會)超硬材料分會,簡稱:超協,英文名稱:Superhard Material (Industrial Diamond) Association of China,CMTBA,簡稱:IDAC。
第二條 超硬材料分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設立的社會團體,登記號:民政部社證字第3492-25號,是我國超硬材料及其制品行業的工業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公司、高等院校及其他與超硬材料及制品密切相關的單位自愿參加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系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超硬材料行業的同仁,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有關部門和總會的指導下,進行行業內的組織調研、規劃、統計、質量、標準、聯絡、指導、協調和服務等工作,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在政府和協會成員之間,行業內企事業單位之間,本行業用戶及相關行業之間,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為又好又快地發展超硬材料及其制品工業并推動其盡快趕超世界先進水平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分會接受民政部、總會、當地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的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政策研究和對行業情況的調查,搜集整理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研究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為政府部門制修訂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政策和法規等提供科學依據并提出建議,為行業健康發展爭取好的國家政策;
二、協助有關部門組織起草、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三、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政府搞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對企業質量進行診斷和咨詢;
四、組織建設好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絡,便于對國內外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及發展情況進行搜集、分析、研究、交流;及時了解有關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科技和經濟發展的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五、以提高會員單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目的,積極組織技術交流、合作研究與開發,開展技術咨詢,推廣科技成果,推動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結構調整;
六、推動與國外同行業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掌握本行業的出口資源狀況,開展本行業的出口價格協調工作,統一會員企業的出口立場,總結交流出口工作經驗,增強本行業的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七、總結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的經驗,開展企業管理咨詢,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
八、對本行業的環保、安全生產、增收節支、節能降耗等工作開展咨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九、組織舉辦本行業全國性展覽會和國際博覽會。配合有關單位舉辦出國展覽和來華展覽,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十、編制面向國內外用戶的行業情況介紹、產品綜合宣傳資料,編輯出版內部和公開刊物,行業史料及有關專業書報;
十一、對行業職工隊伍技能、素質、勞動管理、分配制度等進行調查研究。積極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努力培養本行業高級技能人才,疏通工人上升通道,為沖擊超硬材料強國的偉大目標奠定技能人才基礎;
十二、組織進行行業自律行為,規范行業市場競爭秩序,提高行業企業的經濟效益;
十三、承辦政府部門和總會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會的意愿;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登記并與本行業相關的企業及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事業單位;
四、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和技術水平,在超硬材料及其制品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或上級機構會議討論通過;
三、分會向總會匯報后由總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分會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有本分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和經濟技術資料;
四、優先、優惠取得本分會收集的情報信息及編印的刊物;
五、優先、優惠享用本分會進行的各項服務;
六、對本分會的各項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分會章程,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和信譽,執行本分會的有關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本分會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分會及時提供本單位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可供交流和轉讓的科研成果、產品目錄和經濟技術資料;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上一級領導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會費繳納規定;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單位、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60%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設立理事長會,成員由分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上級領導機構,職責范圍是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所有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單位及副理事長單位負責人擔任;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理事長對本分會各項工作行使領導權,為本分會最高領導人。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分會秘書長是分會日常工作負責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會議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會議報告工作;
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代表分會簽署日常工作文件,組織起草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并報理事會審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
七、發展會員并提請理事會等上級機構審定;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總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分會換屆或更換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總會組織的或當地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修改的章程,須經總會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上級機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總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分會經總會報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總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分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總會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