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副廳長吳開成就將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修正)“以下簡稱新《條列》”給予了詳細解讀,他表示,新《條例》的突破與亮點,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關于海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轄的問題。為加強海南省對海域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新《條例》明確地規定:在本省管轄的陸域和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按照審批權限經省、市、縣、自治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但依法應當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種除外。
——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的問題。針對原《條例》以行政審批為主的出讓制度已不適應海南礦業市場發展需要的現狀,新《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和海南省規定可以協議出讓以及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情形以外,海南陸地探礦權、采礦權全部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關于促進和鼓勵特定礦產資源深加工的問題。新《條例》將鋯英石砂礦、鈦鐵礦砂礦、鉬礦、石英砂礦列為海南特定礦產資源,并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適時調整特定礦產資源的范圍,規定在海南省開采特定礦產資源的,應當繳納特定礦產資源附加費,主要用于特定礦產資源深加工補貼,并規定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將對特定礦產資源進行深加工作為采礦權出讓和延續的條件。
——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問題。新《條例》強調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同時還規定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實施開采前應當交納履行義務的保證金。這些規定將已經實施一段時間的規章上升到了地方法規的層面。
——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抵押的問題。為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抵押行為,防范由于抵押帶來的風險和糾紛,新《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探礦權、采礦權抵押和因實施抵押權而產生礦業權轉移的程序,規定不符合探礦權、采礦權法定轉讓條件的,不得辦理因實施抵押權而發生的礦業權變更登記。
——關于法律責任強制措施的問題。新《條例》按照“對號入座,一一對應”的思路全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履行檢查職責、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的扣押、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機具、設備和運輸工具等措施作出了規定。這些新規定讓新《條例》“能用,管用”,便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