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23日宣布,推行嚴格的“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辦法,要求“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并將環保監測范圍擴至污染企業周邊水和土壤狀況,同時實行年度環境報告專家評估制度。
據悉,長沙市將從9月10日開始實行的《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若干規定》,將“環境風險”企業分為三類:一類是生產過程中涉及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及重金屬采選和冶煉的排污企業;二類是電鍍、制革、醫療、有色冶金等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的排污企業;三類是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倉儲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的排污企業。長沙市要求,第一、第二類企業購買環境風險責任保險,以確保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發生后,經濟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能及時在一定程度上賠償受害者,避免因為環境污染事件引發社會糾紛。
長沙市還在《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若干規定》提出,環保監管機構將定期對“環境風險企業”周邊的河流、山塘、水庫等地表水、井水等地下水以及土壤等環境狀況實施監測。相關企業也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展開類似評估,發現異常要及時報告。“環境風險企業”的年度風險報告,須經2名專家作出“可靠性評價”后才能提交給環保部門。
由地方政府對企業實施系統化、制度化的“環境風險”管理在國內尚屬新事物,加上牽涉的利益面比較大,長沙市前期曾就相關措施廣泛征求意見。社會比較一致地認為,加強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雖然暫時會犧牲一些眼前利益,但對地方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