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將對重點排污單位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將被處以最高20萬元罰款。
2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省環保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透露,《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重點排污單位、達到國家規定規模的畜禽飼養場、飼養小區及其他依法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根據排污量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補辦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條例》還規定,我省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環保部門應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排放水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或超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而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環保部門應暫停審批該單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