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自12月1日起,取消冷熱軋板材、帶材、鋼絲、大型型鋼、合金鋼材、焊管等鋼材產品出口關稅或特別出口關稅。
國家財政部關稅司11月13日消息,海關總署通知,根據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征收出口關稅(包括暫定關稅和特別關稅)的產品范圍和稅率,具體如下:
一、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或特別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冷熱軋板材、帶材、鋼絲、大型型鋼、合金鋼材、焊管等鋼材產品;硝酸銨、硫酸銨等化工產品;玉米、雜糧及其制粉等糧食產品,共計102項產品。
二、降低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鋁材以及小麥、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計23項產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共計31項產品。
三、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化肥產品的淡季出口關稅征收方式。調整粉末狀天然石墨等3項產品的應稅產品范圍。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項產品的出口關稅。
五、新增對部分產品征收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鋇、非純氧化鎂、滑石、棕剛玉(稅則號列:28181010;商品名稱:棕剛玉;暫定稅率(%):15;調整內容:加征關稅)、四氧化三鈷以及氟化物等,共計15項產品。
對出口至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自用的原糧及其制粉,繼續不征收出口關稅。對我國對外無償援助的糧食,免征出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