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國將近三年前針對美國13起反傾銷的起訴如今被判勝訴。當地時間本周三,世貿組織(WTO)公布其爭端解決機構的專家組審查報告,支持中國主要訴訟請求,裁定美國13項反傾銷措施違反世貿規...
中國將近三年前針對美國13起反傾銷的起訴如今被判勝訴。當地時間本周三,世貿組織(WTO)公布其爭端解決機構的專家組審查報告,支持中國主要訴訟請求,裁定美國13項反傾銷措施違反世貿規則。
報告認定,在目標傾銷(針對特定類型產品傾銷認定和傾銷幅度計算)、分別稅率(歧視性的拒絕給予中國出口企業分別稅率)等做法方面,美國對華發起的反傾銷措施違反世貿規則。
據商務部網站新聞,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稱,中方對WTO的上述報告裁定表示歡迎。該負責人指出,本案涉及機電、輕工、五礦等多個產業,年出口金額約84億美元,涉及中方重大貿易利益。
上述反傾銷訴訟始于2013年12月3日,涉案產品既有像油井管、鋁擠壓材、金剛石鋸片這樣的工業品,也有太陽能電池(板)等新能源產品,還有暖水蝦等農產品。
中國正式起訴后,據新華網報道,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楊國華稱,對這些訴訟的案件“有勝算的把握”,“打包”起訴主要針對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調查中存在共性的體制性錯誤,單個案件訴訟成本太高、效率也低。
《每日經濟新聞》援引接近商務部人士介紹,自2008年起,美商務部在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和復審中,逐漸頻繁采用“目標傾銷方法”認定傾銷幅度,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把本來沒有傾銷的認定為傾銷,把本來僅有小幅傾銷的認定為大幅傾銷,嚴重侵害了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國商務部的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打包”起訴美國反傾銷時,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主動起訴案件12件,除輪胎特保案外,其余11件都取得勝訴。
不過,中美貿易的爭端還在繼續。就在上周四,美國貿易代表弗羅曼宣布,美國政府已提請WTO爭端解決機構設立專家組,審查中國對銻、鉻、鈷、銅、石墨、銦、鉛、氧化鎂、滑石、鉭和錫等11種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包括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當天發表聲明稱,這11種原材料是美國航空、汽車、電子、鋼鐵、建筑等行業生產高附加值產品的重要原材料。中國對上述原材料實施出口限制措施,增加了美國相關制造企業的生產成本,令中國制造企業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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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日,中國正式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起訴美國商務部過去數年間對中國產品發起的13起反傾銷措施。
中國向WTO申訴的案件產品共計13項,既有像油井管、鋁擠壓材、金剛石鋸片這樣的工業品,也有太陽能電池(板)等新能源產品,還有暖水蝦等農產品。以13項產品反傾銷調查終裁前一年的出口美國金額計算,涉及中國企業每年出口金額達84億美元,為近年來少見。
“打包”起訴一時間備受關注。而在“打包”的背后,更值得關注的是中國在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國際經貿爭端的日趨成熟。對此,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楊國華今天接受獨家采訪,予以解讀。
美錯誤計算方法導致高征稅
記者:起訴所涉及的美國商務部過去數年間對中國產品發起的13起反傾銷措施,因何與世貿規則不符?
楊國華:我們告的是美國商務部在搞反傾銷調查,這種做法我們把它叫體制性錯誤。通俗點講,就是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調查和裁定時采用了錯誤的目標傾銷計算方法。所謂目標傾銷,是指一國出口企業針對進口國的特定購買者、地區或時間段實施的選擇性低價傾銷行為。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將其作為一種嚴格的例外情況來規范,不僅嚴格限制認定條件,還要求調查機關對此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但這兩點,美商務部都沒做到。
不僅如此,在認定存在目標傾銷后,美商務部還運用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所不允許的歸零法計算傾銷幅度,將所有溢價交易歸為零,僅依據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的部分交易計算傾銷幅度。這種做法的直接后果是,把本來沒有傾銷的認定為有傾銷,把本來僅有小幅傾銷的認定為大幅傾銷,嚴重侵害了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此外,美國商務部還拒絕給予出口企業單獨稅率、錯誤適用不利事實推定等一系列不符合世貿規則的做法。
之所以把這個若干起反傾銷案件一起打包來起訴,就是因為要從根上打掉這些做法,如果勝訴,將來所有的反傾銷調查中上述方面的問題就不存在了。
事實上,在此之前,我們一直在和美國交涉,但美國堅持認為自己是對的,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運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起訴了美國。
從啟動到解決需一到兩年
記者:根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該案什么時候可以產生最終結果?
楊國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案件首先由原被告雙方進行磋商,磋商不成則會交由三個人組成的專家組,對案件涉及行為是否符合世貿組織規定進行審查,預計專家組初裁結果將在一年后公布。
如果有一方對此結果不服,還可以上訴至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的上訴機構,而上訴機構作出的裁決將是最終裁決,一經作出必須執行,類似于我們司法的兩審終審制。基本上,該機制從啟動到解決需要一到兩年的時間。具體要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及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工作情況來定。
平常心態理性解決
記者:近年來我們在處理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摩擦上,很多都用到了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您如何看待這一機制的有效性?
楊國華:在過去的12年間,我們已經有31起經貿糾紛是通過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的。其中,中國作為原告的有12起,作為被告的有19起。這也同時說明了,我們會經常用到這個機制。
貿易糾紛的發生是正常的,這對于作為貿易大國的中國來說,更是如此,因此我們要用平常心來看待貿易摩擦的發生。關鍵問題在于貿易摩擦發生后怎么解決。過去,誰的拳頭大,誰的個頭大,就由誰說了算,或者干脆大打貿易戰,相互報復。我們經常會做一個比喻,如果社會上沒有法院,而糾紛又難免,該怎么解決?只能是按照叢林法則恃強凌弱。
但是,隨著官方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及日臻成熟,其相當于“國際貿易法院”的角色地位越來越多地受到重視。將糾紛起訴到“法院”,是一種和平理性的解決方式。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也是有效的。這套機制有“強制管轄權”只要有成員起訴,WTO就必須受理案件。
這套機制還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WTO就可以授權報復。從實踐看,截止到今天,WTO在短短16年的時間里,已經受理了438個案件,作出了近200份裁決。這些裁決都得到WTO成員的普遍尊重,絕大多數案件,被訴方都修改了自己的措施,而極少數案件,被訴方以WTO爭端解決程序所允許的方式,暫時提供補償,或者由勝訴方暫時“中止減讓”(報復)。
值得提及的是,在這些案件中,一半以上是發展中國家訴發達國家的。例如,WTO成立以后,第一個作出裁決的案件就是委內瑞拉訴美國,并且WTO裁決美國敗訴,美國隨后修改了措施。因此,我們也認為,能夠“保護弱者”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最后,我們發現,這套機制之所以有效,與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裁決報告中詳盡的法律解釋和充分的法律論證是有關的。專家組報告一般長達400頁,上訴機構報告一般長達150頁,對“涉案措施是否符合相關協定”這一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論證。因此,WTO裁決是“以理服人”的。我們認為“講理”的法律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