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披露了《關于反傾銷訴...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披露了《關于反傾銷訴訟及天同公司股權轉讓事項對于2012年經營業績影響的公告》。本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收到錦天城(北京)律師事務所通知,美國對原產于中國金剛石鋸片反傾銷調查案件(以下簡稱“反傾銷案件”)又有新的進展,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2011年12月6日,美國商務部在聯邦公告上公布反傾銷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復審初裁結果(復審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獲得了8.5%的分別稅率;
2012年12月10日,美國商務部在聯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復審初裁結果(復審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獲得了35.09%的分別稅率;
2013年2月11日,美國商務部在聯邦公告上公布反傾銷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復審的終裁結果(復審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最終獲得了9.55%的分別稅率;
2013年2月13日,美國商務部選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復審(復審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應訴企業,本公司被選為強制應訴企業。目前公司已經聘請律師積極應訴,爭取取得較低的復審稅率。
自第一次年度行政復審終裁稅率公布日起(2013年2月11日),美國海關對美國子公司自本公司進口的金剛石圓鋸片及部件按照9.55%的終裁稅率征收關稅保證金,直至第二次年度行政復審終裁稅率公布。
第一次年度行政復審公司獲得的9.55%的終裁稅率僅適用于該復審期間(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第二次年度行政復審(復審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第三次年度行政復審(復審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待最終終裁稅率公布后適用于相應的復審期間,公司將據各次行政復審的終裁稅率對相應會計期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一次年度行政復審終裁稅率的公布、以及公司被選為第三次年度行政復審強制應訴企業,不會對公司2012年度經營業績構成重大影響。公司繼續維持第三季度報告對2012年度經營業績的預計不變。
美國對原產于中國金剛石鋸片反傾銷訴訟如有其他新的進展,公司將及時披露。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