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和 2011 年度股東大會先后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超募資金設立控股子公司的議 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資金 1,800 萬元,投資設立控股子公司,從事金剛石 砂輪的研究開發和銷售。根據上述決議,公司設立控股子公司河南華茂新材料科 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茂新材料”),注冊資金 2,000 萬元。(詳見中國 證監會指定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公告)。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 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 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 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華茂新材料在中國農業銀行(601288)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縣支行 (以下簡 稱“專戶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并會同公司和保薦機構 招商證券(60099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專戶銀行簽署《募集資金三方 監管協議》。
具體情況如下:
一、華茂新材料已在專戶銀行開設專戶,賬號為 16-135101040010294,截 止 2012 年 9 月 10 日,專戶余額為 1,800 萬元。該專戶僅用于華茂新材料“實施 年產 50,000 片高品質金剛石砂輪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關于募集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 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相關規定。
三、華茂新材料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0 萬元。華茂新材料如果以存單方式存放募集資金須通知招商證券,并承諾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募集資金三 方監管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招商證券。 華茂新材料存單不得質押。
四、公司、華茂新材料和專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 文件的規定。
五、招商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招商證券應當依據募集資金管理 相關規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 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華茂新材料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招商 證券的調查與查詢。招商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 存儲情況。
六、公司和華茂新材料授權招商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楊梧林、于國慶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華茂新材料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華茂新材料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份證明;招商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七、專戶銀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和華茂新材料出具對賬單,并抄送招商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八、華茂新材料一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下稱“募集資金凈額”)的 10%(以較低 者為準)的,專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招商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 單。
九、招商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招商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 議》第十五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 影響《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效力。
十、協議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中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即構成違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如果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招商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招商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和華茂新材料 有權或者招商證券有權要求公司和華茂新材料單方面解除《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 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如公司和華茂新材料由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等原因需要變更募集資金專戶開立銀行或開立帳戶,且需要與相關銀行簽署新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的,公司、華茂新材料、專戶銀行、招商證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 議》簽署生效之日起,《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自行終止。
十一、《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自公司、華茂新材料、專戶銀行和招商證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或蓋章并加蓋各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 部支出完畢之日失效。
十二、因《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引起的或與《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協議簽訂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 種方式解決:(一)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二) 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三)將爭 議提交協議簽署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