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昨日下發通知稱,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稅減半。
該優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財政部表示此舉意在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比起之前政策,不僅優惠時間延長4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也提高了一倍。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表示,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維持20%不變,就相當于應納稅所得額不變,稅率減半至10%的效果。
以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優惠政策出臺后,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將由原來的1.2萬元減少至6000元。“雖然減免額的絕對值并不算多,但相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規模來看還是有一定減負效果的。”張斌認為,此項政策是直接減少企業的現金支出,因此對小型微利企業減負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張斌表示,近期國家多次出臺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涉及了流轉稅、所得稅和各種費,這些優惠措施的疊加效應將會使針對小微企業減負效果顯著。
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此前表示,政府應拿出幾千億的減稅規模讓相關部門去設計方案,條件是幾千億必須都減掉,并且讓這些錢落到小微企業和個人(主要是工薪階層)手里。如果減稅數量級是百億水平,解決不了什么問題。
背景
小微企業減負政策頻出
今年9月份開始爆發的企業危機促使為小微企業減負的優惠政策頻出。10月24日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的支持,財政部規定小微企業借款免征三年合同印花稅。31日財政部又通知上調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由原來的5000元上調至20000元。11月17日,財政部與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出通知對小微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