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又送一“禮包”。
記者17日從財政部獲悉,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近日,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這是國家為促進小微型企業發展出臺的最新政策。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項政策是對國務院發布的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國九條”的進一步落實,體現了國家對小微企業的扶持。
此前,我國已出臺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如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時間延長并擴大范圍、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印花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的金融保險業收入以及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給予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對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執行至2013年底。
當前,在國內外復雜的經濟形勢下,不少小微企業面臨生存考驗,融資難和稅費負擔偏重等問題較為突出。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9條金融、財稅政策措施。隨后,一系列扶持政策細化方案陸續出臺。
根據此次兩部門發布的通知,對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收費。
通知指出,各有關部門要督促本系統內相關收費單位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登記備案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據了解,此前公布的“國九條”,其中就包括“進一步清理取消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
“小微企業在現階段的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國家從各個層面進行扶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這有助于它們渡過難關”,李大霄表示。他同時稱,很多企業是從小微企業做起的,而且很多國家對小微企業也有所扶持,這對鼓勵、培養創業精神,促進就業等都有幫助。
雖然小微型企業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對我國經濟發展貢獻良多,但是伴隨原料、人工、融資等成本上漲,小微企業多數經營困難,一些小型微型企業經營困難,融資難和稅費負擔偏重等問題突出。而金融、財稅政策在扶持小微企業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對于是否還可以采取更多的措施以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李大霄認為各地也應該出臺相關的措施,響應國家號召,對小微企業有所扶持,幫助它們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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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貿促會、國土資源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旅游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現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企業注冊登記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三)海關部門收取的海關監管手續費。
(四)商務部門收取的裝船證費、手工制品證書費、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
(五)質檢部門收取的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
(六)貿促會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
(七)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
(八)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九)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和已生產獸藥品種注冊登記費。
(十)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權證工本費。
(十一)旅游部門收取的星級標牌(含星級證書)工本費、A級旅游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標牌(含證書)工本費。
(十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清真食品認證費。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同級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相關部門的經費預算,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責。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督促本系統內相關收費單位認真落實本通知的規定,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登記備案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使小型微型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費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本通知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