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關政府投資企業單獨稅率的適用標準是由美國商務部在2006年的“來自中國的金剛石鋸片案”裁定中提出的。該裁定后被美國行業訴至美國法院。金剛石鋸片案由美國行業...
有關政府投資企業單獨稅率的適用標準是由美國商務部在2006年的“來自中國的金剛石鋸片案”裁定中提出的。該裁定后被美國行業訴至美國法院。金剛石鋸片案由美國行業于2005年提起。盡管當時美國商務部已經作出中國企業存在傾銷的終裁,但該案最終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不存在行業損害而結案。后來美國行業針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定提起上訴,并在幾年后成功地推翻了該裁定。而在針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定的上訴幾近結束時,針對美國商務部的裁定的上訴也開始了(美國商務部的裁定因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定被上訴而被凍結)。換而言之,在美國商務部裁定作出六年之久后,美國法院才開始審查這一裁定。
在原終裁中,美國商務部裁定應訴中國企業已經證明其法律上和事實上都獨立于中國政府,因此對應訴中國企業適用單獨稅率。在該案中,盡管中國政府實體中國鋼鐵科研集團有限公司(“中鋼科研”)部分持有應訴企業的股份,美國商務部還是裁定應訴企業可適用單獨稅率。在該裁定中,美國商務部的分析集中在被調查產品的生產企業,并且認定該企業不受中國政府控制。
在上訴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時,美國行業主張美國商務部沒有考慮到政府間接投資對于企業經營的影響。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同美國行業的主張并將案件發回美國商務部重新審查,以便對政府間接投資對企業的影響作出更加細致的分析。美國商務部在其裁定被第二次上訴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后,最終在一片抗議聲中認定中國應訴企業未能證明其事實上不受中國政府控制。具體來講,美國商務部認定中鋼科研有能力通過行使股東權而影響應訴企業管理層的選任。盡管該案最終于2015年被上訴至上一級上訴法院,但上訴法院維持了原判。美國商務部在其裁定飽受爭議的情況下依然決定不參與上訴,說明其也并不是完全不認同該案的結果。